本报讯 (记者 王伶雅)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根据《草案》,我省将确定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同时,根据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和资源生长情况,确定其禁采期和禁采区,并在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区域,实行封育保护;禁止在禁采期、禁采区和封育期内采挖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防止资源流失 促进生态文明
“我省是野生植物资源大省,是我国特有物种最多的省份,同时也是濒危物种数量最多的地区。”省林业厅厅长尧斯丹介绍说,据不完全统计,我省野生植物种类占全国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中,列入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有14种、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有49种。近年来,受栖息地被侵占或改变、开发过度、环境污染、外来物种入侵等影响,我省珍稀、濒危野生植物资源及栖息环境面临的威胁日益加重。
“一些地方乱采滥挖的问题仍比较严重,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现象时有发生;野生植物保护制度不健全,违法案件处罚查处难度大;野生植物保护属公益性事业,财政投入相对不足;野生植物保护宣传、野外采集、运输管理等方面都存在薄弱环节。”尧斯丹说,为明确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制定程序和保护措施,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防止资源流失,促进生态文明,制定《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非常必要。
破坏野生植物 将被处以罚款
根据《草案》,我省将确定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并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根据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和资源生长情况,确定其禁采期和禁采区;在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区域,实行封育保护;禁止在禁采期、禁采区和封育期内采挖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草案》还对破坏野生植物生存环境等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性规定:对在禁采期、禁采区和封育期内采挖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破坏野生植物保护小区、保护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恢复原状,可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