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对重点野生植物实行采集许可制和轮休采集
发布日期:2009-08-18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记者吴齐强   点击次数:3452
西藏日前正式出台《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对重点野生植物实行采集许可制和轮休采集,全面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所称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古树名木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生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包括其根、茎、叶、皮、花、果、种子及其衍生物等。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根据《办法》,从事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藏药利用的机构或者单位,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经自治区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提出申请;需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自治区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采集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地区(市)行署(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据悉,第一批公布的自治区重点野生植物名录中,裸子植物中有1科2属4种,亚东冷杉、察隅冷杉、康定云杉及西藏长叶松,以其特有属性而列入;双子叶植物有17科23属31种,具柄胡椒、昌都杨、左旋柳、班公柳、四叶红景天、大花黄牡丹、藏南丁香、定结桂花等,或以其特有、或以其稀有、或以其资源脆弱、或以其珍贵而列入名录。

原文地址:http://www.gov.cn/jrzg/2009-08/18/content_139468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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