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5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2021/09/09      点击次数:2924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

2021年第15号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录》)于2021年8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合法获得行政许可证件和行政许可决定的,在有效期内,可依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二、《名录》所列野生植物已调整主管部门的,于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向原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由原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继续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决定,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

2021年9月7日

 



2021-10-13 03:29
中国科学院植物科学数据中心 © 2021 版权所有 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京ICP备16067583号-44    网站统计